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5日第七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0日第八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律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规范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沟通、联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设置
第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务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不足3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
(二)30名至50名委员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
(三)100名委员以上的,设主任 1名、副主任5—7名、秘书长1名。
委员会主任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由专职律师担任。
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执业律师担任。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素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律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经分管副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同一委员会主任人选有2人以上的,可以通过竞岗形式确定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副会长报请常务理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律所推荐或律师自荐,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分管副会长审核确定委员名单,报请常务理事审议通过。
一名律师只能担任一个委员会的主任,最多只能担任两个委员会的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超过该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总数的10%。
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同时在该委员会担任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本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活动;
(四)考核本委员会委员(含副主任、秘书长)的履职情况;
(五)定期向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内,专门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进行调整,可以提出对委员进行调整或增补。相关人选的确定,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超过半数的委员建议取消其资格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分管副会长可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一)连续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报告的;
(四)未经同意,以本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职务的。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平台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女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联络全省女律师,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女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方面的调研活动;
(三)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女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律师行业发展与地市律协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省律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
(二)研究探讨开拓律师执业领域、扩大律师社会影响力以及律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等;
(三)研究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并就此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决策建议;
(四)组织市地律师协会进行工作交流;
(五)指导市地律师协会的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制订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三)制订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
(四)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对外交流、学习和研讨活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订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制度;
(三)制订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和标准;
(四)组织实施实习人员考核,开展实习人员纪律教育、监督、惩戒等工作;
(五)沟通协调解决实习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维护和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律师继续教育方案与执业培训计划;
(二)完善律师教育培训体系;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二)制订律协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和使用情况;
(四)向理事会报告会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五)向理事会报告预算外重大项目开支追加和预算调整情况;
(六)起草会费收缴相关制度;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青年律师培养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团结和联络青年律师,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调研活动;
(四)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六)建立培养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工作机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律师行业对外宣传总体工作思路;
(二)协调和联络政府机关及新闻媒体相关部门;
(三)组织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会网站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五)协会期刊的编辑与发行工作;
(六)开展对外宣传交流活动;
(七)协调和联络外事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会员执业权利,开展维权工作;
(二)制订律师维权的工作制度;
(三)开展维权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四)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研讨;
(五)总结、推广维权案件的相关案例和经验;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法律事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
(二)组织律师开展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活动;
(三)组织律师参加法律援助“1+1”活动;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
(六)组织、协调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律师文化体育建设工作进行调研,推动提高律师行业文化体育建设水平;
(二)提供对会员文化体育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收集会员意见建议,答复会员提案;
(二)加强律师诚信体系建设;
(三)负责律师行业互助、救助、医疗、福利等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两代表一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联络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参政议政提供支持;
(二)归纳、收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
(三)协调和联络有关部门,指导律师行业参政议政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律师行业规则与评级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律师行业规则与评级评价体系的制定、修改;
(二)制订律师执业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和示范文本;
(三)制订行业规则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指导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查复查申请,作出复查决定;
(二)指导、监督市地律师行业会员处分工作;
(三)制订、修改、完善全省律师行业会员处分工作的相关制度;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厅党委关于律师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党建工作规划;
(三)开展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动态、典型发掘和信息搜集工作;
(五)完成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统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部党组、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司法厅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律师统战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了解掌握统战对象自然情况、工作状况、思想动态和政治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三)做好统战信息工作;
(四)完成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厅党委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讨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
(二)依托互联网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奖励惩戒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励工作制度;
(二)接待和处理投诉案件;
(三)监督指导会员执业行为,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研;
(四)协调和联络司法行政机关;
(五)调解律师行业的执业纠纷;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一带一路背景下全球法律服务需求;
(二)促进与“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三)推进律师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合规服务;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活动;
(二)对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委员会的指导和领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由本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对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会议内容、议决事项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由委员会主任签名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