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权利,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我省律师队伍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地忠于职守、担当奉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实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实施了违规行为或者涉嫌存在违规情形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投诉人,是指受到本会会员违规行为的侵害,或者有证据证明会员实施了违规行为,或者认为会员的执业行为涉嫌存在违规情形,向律师协会进行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规则所称律师协会,包括本会及所属市地律师协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意投诉行为,是指投诉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故意捏造本会会员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本会会员受到行业追究的投诉行为。
第四条 防范恶意投诉行为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在处理信访举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恶意投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核查。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以认定为恶意投诉:
(一)两年内进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四)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及证据,重复进行投诉的;
(五)以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以外的理由进行投诉,经接待投诉的律师协会解释、说明后,仍然坚持投诉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恶意投诉的行为。
第七条 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可以将其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以书面形式提示所属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
第八条 恶意投诉行为对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相关会员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所属律师协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会员的维权行为予以支持。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施或者煽动、唆使、帮助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行业处分。
恶意投诉行为涉嫌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对投诉进行调查的律师协会应当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送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建议追究投诉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是本会会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本条第一款行为的,对投诉进行调查的律师协会,应当提请省律师协会将相关材料和线索移交行为人所属的省级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投诉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对投诉进行调查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结论作出后,及时通知被投诉会员;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对于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律师协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执业环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