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通〔2023〕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
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各专委会:
经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2023年3月20日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0日,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促进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两专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两专委员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督促两专委员会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则》《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专委员会负责人,包括两专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自然年度结束时,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对该年度两专委员会成员总体工作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行为。
第三条 考核每自然年度进行一次,在每一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两专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两专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由各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两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则的规定自行制定,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两专委员会主任应当代表所任职的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并接受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律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由省律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考核结果。
两专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所属委员会主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两专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述职的,可以委托本委员会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述职会议,但是,应当亲自完成述职报告。
第七条 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对两专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及本委员会本职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召开情况;
(三)专题调研、专业研讨等活动组织情况;
(四)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项考核的分数分别按照70%、30%的权重计入考核总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称职,不满60分的为不称职。
第九条 量化考核的项目和分值,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设定。
民主评议的对象为两专委员会主任,评议内容包括形象塑造、团队作用、工作引领、自律示范、奉献精神等五个方面:
(一)形象塑造。考察专委会主任在行业内的表现是否与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相适应,在行业外的表现是否为宣传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团队作用。考察专委会主任在组织本委员会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程度。
(三)工作引领。考察专委会主任在本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在行业内所发挥作用的程度。
(四)自律示范。考察专委会主任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奉献精神。考察专委会主任为组织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展现律师行业正面形象方面不讲条件、不求回报的具体表现及其程度。
每年度考核时参与民主评议的人员,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根据考核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是,不应超出省律协理事会、两专委员会成员的范围。
第十条 两专委员会成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考核结果后七日内,向省律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
两专委员会负责人提出的申诉,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复核;其他成员提出的申诉,由省律协秘书处会同会员事务委员会复核。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经申诉后仍评定为不称职的两专委员会负责人,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作出免职决定。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两专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后十五日内,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经申诉后仍评定为不称职的两专委员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由所属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两专委员会其他成员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委员会主任提出辞职。所属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七日内,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被评定为优秀的两专委员会的负责人,省律协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并在其他先优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称职但在工作中存在明显不足的两专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副会长进行劝勉谈话,其他成员由委员会主任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4 月 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量化考核表一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完成标准 | 评分标准 | 自评 | 得分 | |
基 本 项 目 考 评
| 年 度 计 划 | 1 | 计划 的可 行性 | 10 | 1.符合本委员会职责定位;2.符合理事会年度工作要求;3.时间安排合理;4.全面覆盖市地律协;5.全面覆盖相关律所或者律师。 | 每项要求,按照符合程度得1-2分 | ||
2 | 保障 措施 | 10 | 1.有时间表;2.有责任人;3.有落实措施;4.按时完成有汇报机制;5.未按时完成有补救措施 | 每项要求,按照符合程度得1-2分 | ||||
3 | 完成 程度 | 20 | 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计划的时间如期完成;或者在本年度内得以完成 | 以完成效果为基本评价标准,如期完成的,最高得20分;未如期完成,但在本年度内完成的,最高得16分 | ||||
自 身 建 设 | 4 | 主任 会议 | 10 | 每季度至少1次 | 每季度会议按时召开得1分,出勤率到达70%得1分。各季度均完成并且每次出勤率≥70%的,再得2分 | |||
5 | 全体 会议 | 10 | 每年度至少2次,须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 每次会议50%≤出勤率<70%的,得2分;70%≤出勤率<90%的,得3分;出勤率≥90%的,得4分;本年度内如期完成的,再得2分。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量化考核表二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完成标准 | 评分标准 | 自评 | 得分 | ||
本 职 工 作 | 6A | 职能 作用 发挥 | 20 | 专门委员会全面履行本委员会主要职责 | 对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主要职责,每完成1项得2分;全部完成但累计分数未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均按照20分计算 | |||
6B | 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全面开展工作 | 对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范围,每完成1项得2分 | ||||||
7A | 工作 调研 | 20 | 专门委员会自身每年度至少1次调研活动
|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活动的,每次得5分;形成调研报告的,每次得5分;调研报告被评定为合格/优秀的,每次得5分/10分 | ||||
7B | 业务 研讨 | 专业委员会自身每年度至少2次业务研讨活动 | 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研讨活动的,每次得5分;形成研讨成果的,每次得5分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量化考核表三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完成标准 | 评分标准 | 自评 | 得分 | |
附 加 项 目 考 评 | 加 分 项
| 1 | 交办任务 | 完成全国律协或者省律协交办的相关事项 | 1.完成全国律协交办任务的,每次/项得3分; 2.完成省律协交办任务的,每次/项得2分。 | ||
2 | 表彰表扬 | 本委员会受到省律协表彰或者相关部门书面表扬的 | 1.获得省律协表彰的得2分;
| ||||
3 | 宣传推广 | 本委员会工作被省律协、省司法厅总结推广,或者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 | 1.工作经验被省律协、省司法厅推广得4分,被全国律协、司法部推广得6分。 2.被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含网站、两微一端)得2分,被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含网站、两微一端)得4分。 | ||||
4 | 公益活动 | 本委员会组织义务法律咨询或者义务法律宣传,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 1.组织义务法律咨询或者义务法律宣传,每次得2分; 2.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每个案件得2分。 | ||||
5 | 典型案例 | 专业委员会每月应当向省律协报送诉讼、非诉讼典型案例1个 | 1.提供的案例被省律协报送给全国律协的,每个案例得2分; 2.提供的案例被全国律协采用的,每个案例得4分。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量化考核表四
序号 | 项目 | 完成标准 | 评分标准 | 自评 | 得分 | ||
6 | 文宣投稿 | 两专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向《龙江律师之家》投稿1篇 | 1.提供的稿件被省律协杂志刊登,每个稿件得2分; 2.提供的稿件被全国律协刊登或转载,每个稿件得4分。 | ||||
减 分 项 | 1 | 文宣投稿 | 两专委员会每季度应当至少向《龙江律师之家》投稿1篇 | 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 | |||
2 | 典型案例 | 专业委员会每月应当向省律协报送诉讼、非诉讼典型案例1个 | 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 |
说明:1.进行考评时,评分标准有幅度规定的,应在分值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2.加分项的累计得分以40分为限。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民主评议一
序号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形象塑造(10分) | 团队作用 (10分) | 工作引领 (10分) | 自律示范 (10分) | 奉献精神 (10分) | 合 计 |
1 | 女律师协会 | ||||||
2 | 行业发展与市地律协指导委员会 | ||||||
3 | 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 | ||||||
4 | 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 | ||||||
5 | 教育培训委员会 | ||||||
6 | 财务委员会 | ||||||
7 | 青年律师委员会 | ||||||
8 |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 ||||||
9 |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 | ||||||
10 | 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 | ||||||
11 | 文化体育委员会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民主评议二
序号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形象塑造(10分) | 团队作用 (10分) | 工作引领 (10分) | 自律示范 (10分) | 奉献精神 (10分) | 合 计 |
12 | 会员事务委员会 | ||||||
13 | “两代表一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 | ||||||
14 | 行业规则与评级评价委员会 | ||||||
15 |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 | ||||||
16 | 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 | ||||||
17 | 统战工作委员会 | ||||||
18 | 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 ||||||
19 | 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 ||||||
20 | 奖励惩戒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 ||||||
21 | “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 | ||||||
22 | 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委员会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民主评议三
序号 | 专业委员会名称 | 形象塑造(10分) | 团队作用 (10分) | 工作引领 (10分) | 自律示范 (10分) | 奉献精神 (10分) | 合 计 |
1 | 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 | ||||||
2 | 商事专业委员会 | ||||||
3 | 金融专业委员会 | ||||||
4 | 民事专业委员会 | ||||||
5 | 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 | ||||||
6 | 刑事专业委员会 | ||||||
7 |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 | ||||||
8 |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 ||||||
9 | 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 | ||||||
10 | 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 | ||||||
11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 ||||||
12 |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考核细则(试行)--民主评议四
序号 | 专业委员会名称 | 形象塑造(10分) | 团队作用 (10分) | 工作引领 (10分) | 自律示范 (10分) | 奉献精神 (10分) | 合 计 |
13 |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 ||||||
14 |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 ||||||
15 |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 ||||||
16 | 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 ||||||
17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 ||||||
18 | 财税法专业委员会 |
评分说明:1.每项的分值可以在10分至0分的区间内打分。2.打出的分值应为整数,不应带有小数点。3.未打分的项目视为0分。
评议项目及标准:1.形象塑造。考察专委会主任在行业内的表现是否与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相适应,在行业外的表现是否为宣传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2.团队作用。考察专委会主任在组织本委员会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程度。3.工作引领。考察专委会主任在本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在行业内所发挥作用的程度。4.自律示范。考察专委会主任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5.奉献精神。考察专委会主任为组织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展现律师行业正面形象方面不讲条件、不求回报的具体表现及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