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3年3月20日,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称本委)的日常管理和工作程序,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实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本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会员部(以下称会员部)承担,依照《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条 会员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原处分决定中的被处分会员,被申请人是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
(二)复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未超过原处分决定送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三)申请复查的事实在原处分决定涉及的违规事实的范围之内。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应当结合被申请人能够证明送达时间的材料、申请人提交复查申请书的途径显示的时间加以确认。
第三条 对于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复查申请,会员部应当在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复查申请决定记录表》,由会员部填写具体内容,交由本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复查申请通知书。
本委主任应当将受理情况向省律师协会主管复查工作的副会长汇报。
第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复查申请,会员部应当在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驳回复查申请决定审批表》,写明驳回复查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交由本委主任审批。
本委主任认为驳回复查申请的决定存在争议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副主任、部分或者全体委员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在会员部向本委主任提交《驳回复查申请决定审批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员部应当在本委主任审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依照《细则》第五章第五节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驳回复查申请通知书。
第五条 复查庭一般由三名委员组成。
复查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五名委员组成复查庭:
(一)全国律师协会、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各种途径予以关注的;
(二)被媒体关注已经或者可能形成舆情的;
(三)申请人曾经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会员是市地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或者是市地以上律师协会理事的;
(五)省律师协会或者本委认为需要由五名委员组成复查庭的其他情形。
本委主任、副主任作为复查庭成员的,应当担任主审人。
第六条 本委主任应当在签署《受理复查申请决定记录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复查庭组成人员并指定主审人。主审人确定后,本委主任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通知复查庭组成人员。
主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复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认为需要当面询问申请人的,应当在与复查庭其他成员确定时间后,及时通知会员部向申请人送达当面询问通知书,并主持当面询问;
(三)组织复查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四)撰写会员处分复查决定书(下称复查决定书);
(五)出席本委对重大、疑难、复杂复查案件的集体讨论,向与会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复查庭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六)复查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会员部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有关案件材料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审人阅卷。
被申请人不能积极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会员部应当及时向省律师协会主管复查工作的副会长汇报。
第八条 主审人应当在接到会员部阅卷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在阅卷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当面询问申请人。
需要当面询问的,应当在与复查庭其他成员确定时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会员部向申请人送达当面询问通知书,在当面询问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不需要当面询问的,应当在阅卷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主审人应当在评议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复查决定书并提交本委主任审核。
第九条 经过评议,复查庭对复查决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主审人应当在评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照《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复查委员会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本委主任主持。本委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集体讨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审人介绍案件情况、复查庭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与会委员除本委主任外,按照姓氏拼音首字母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
(三)本委主任发表意见;
(四)由本委主任或者其他主持人组织与会委员举手表决。
第十条 集体讨论时,会员部应当派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与会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讨论过程可以录音。对于进行了录音的集体讨论,会员部应当在讨论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会议纪要,交由本委主任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主审人应当在集体讨论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复查决定书并提交本委主任审核。
第十二条 本委主任应当在收到主审人提交审核的复查决定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会员部应当在本委主任签发复查决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依照《细则》第五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十三条 本委主任应当建立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在征求委员意见后报请省律师协会主管复查工作的副会长同意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考评制度应当包括:本委委员办理案件的数量、在承办案件中的角色、文书质量、能否在《细则》和本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等,能够全面、客观评价本委委员履职情况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细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规定的数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4 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