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对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
设立境外分支机构补贴方案(2024-2026年度)
(2024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黑龙江省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工作,保障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运营、派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司规〔2019〕1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发展规划(2019—2022年)》(律发通〔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补贴,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逐步增强黑龙江省律师行业在境外的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黑龙江省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涉外法治保障。
二、申请条件
本方案所称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分所)、代表处或其他类型机构。
申请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黑龙江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许可证,不少于五名执业律师(包含派驻境外律师);
(二)境外分支机构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
(三)境外分支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四)境外分支机构运行时间满六个月;
(五)境外分支机构办理(参与)法律事务(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行政、申诉、仲裁、咨询和代书、法律顾问等)十件以上。
三、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在会费中列支专项经费,按照以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予以补贴:
(一)对在境外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家;
(二)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其他类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家;
(三)补贴的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涉外业务,包括:往来境内外的交通、食宿补贴,以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拓展涉外业务等,不得挪用占用。
2024-2026年,省律师协会重点补贴5家律师事务所(分所)、10家境外代表处(或其他类型机构)。“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团体会员以及个人会员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优先。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律师组织的核准,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补贴。
四、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落实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有关事项,及时了解和掌握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及运营情况,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律师事务所每半年应向省律师协会报告涉外业务开展情况。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加强对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宣传,依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开设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宣传专栏,发布律所动态、人才招聘等信息,形成鼓励、支持更多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走出去”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方案自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