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专项公益活动补助办法(试行)

2024-10-15 龙江律师之家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专项公益活动补助办法(试行)

2024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1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做好2024“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选拔优秀青年律师到西部锻炼的方案〉和做好2024年度青年律师选派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公益活动是指律师参加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补助是指按照规定支付给参加上述专项公益活动的律师个人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补助、交通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公益活动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补助费用

(二)坚持奖补结合,激励相容的原则。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在西藏、新疆、西部及“1+1”行动地区法律服务期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参加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之前,所执业律所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或者报销费用;当年已经发放补助或者已经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编造虚假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律师经历获取办案补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终止承办的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承办人原因导致被终止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服务的;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期间,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被受援人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的情形。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援藏律师每人每年万元

(二)律师每人每年万元

(三)西部锻炼律师每人每年万元

(四)“1+1”行动律师参照以上援助地区执行,非以上标准的地区,最低补助叁万元;

(五)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律师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已由各类基金会报销的除外);

(六)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律师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各类基金会已为律师购买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

(七)报销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律师体检费用;

(八)省、市(地)两级律师协会免收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律师当年应当缴纳的个人会费,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当年应当缴纳的团体会费减半收取。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律师应当参加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的第一个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提交申领补助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援藏、援疆、西部锻炼及“1+1”行动材料和相应承办案件的证明。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账户发放补助

第八条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建立补助公示制度,全面及时公开补助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