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2024-11-28 龙江律师之家

黑龙江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20241122日第八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律师网络言论行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传信息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网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的定义为准。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不当宣传。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传播下列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

(三)煽动对党政府不满、对立;

(四)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

(五)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其他有悖宪法原则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四)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五)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六)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其他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正常办理案件的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实施有损律师行业形象的下列行为

(一)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

(二)通过夸张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者以自我贬损、自我嘲讽等方式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传播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理的信息

)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

发表、传播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

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传播的其他信息

其他有损律师行业形象的宣传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传播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确保相关内容不违反本规范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传播来自网络的下列信息时,应当对其来源或者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司法解释;

(三)规范性文件;

(四)对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议纪要、意见、案件审理指引等文件;

(五)与国家治理、司法制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所属市(地)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实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细则》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所属市(地)律师协会对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省律师协会可以督促市(地)律师协会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