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崔忠义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车辆的普及率逐年增加,从而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侵权类纠纷及部分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存在大量受损害方主张侵权方支付误工费的情况,但是何为误工费、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主张误工费需要提交的证据及审理类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也是实践中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将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结合实际办案经历,梳理上述问题。
一、误工费的具体概念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生产生活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相应的误工损失。本部分中需要明确几个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在实务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主体一方,受害人是指在实务诉讼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确定上述主体;误工时间一般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实际情况鉴定得出具体误工期限。
二、主张误工费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总则》《民法典》施行之前,人民法院对于误工费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依据逐渐退出适用的舞台,主要依据变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述规定虽经多次修改,仍然是目前裁判误工费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主张误工费的主要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的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
可包括: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的证据,通常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有固定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等)的,按照固定收入的标准主张支付误工费,受害人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受伤前六个月的单位工资表(或工资转账记录)、误工期间工资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2.对于收入不固定或不连续的情况,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据,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出于维护本单位人员自身利益的目的或因受害人主动要求而虚开工资证明(一般均高于实际收入)等情形,所以,对于一些工资证明明显不合理的证据通常不能单独采纳,对于工资证明中工资水平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受害人,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完税证明。如受害人的单位在受害人误工期间并未扣发其工资、奖金等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3.如果上述证据均无法提供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类行业,并且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可以按照相关的行业标准主张误工费。
笔者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工资每月9000元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公司支付工资的相关流水,因其是从事电焊工作,并且向法庭提交了电焊类工作的从业资格证,最终法院依据电焊工属于制造业,按照制造业行业收入标准判决支持了误工费。此外,对于一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言,还可以提交经营的店铺的营业执照,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从事了相关行业,并且因为事故导致了相应的误工损失。
(二)误工时间证据
可以包括: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可以确定误工的大致时间,在患者住院治疗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签发住院医嘱,医嘱中会记载休息时间、需要营养(有的病历中还会单独标明加强营养字样)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对于病历中相关时间没有记载或者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在诉讼中可以提交由工作单位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误工证明通常可以客观地说明受害人因受伤存在误工的事实,但是通常该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具体误工时间的证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3.在诉讼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受害一方一般会在诉中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后,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具体的误工时间,这也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据。
四、审理类案的争议焦点
(一)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通常理解支付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实际收入的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周岁或50周岁,但这并不能说明退休职工就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如果确有事实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侵权行为遭受了误工损失,如果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会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创造相应的劳动价值,所以,达到退休年龄不是拒绝支付误工费的法定条件。
笔者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70周岁,但因为其会进行跑山、采蓝莓等活动,会有相应的收入,所以一审中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支付误工费,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在此种情形下按照居民服务业收入的标准判决支持了误工费。后保险公司就该部分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向受害者就该部分进行释明,后受害人撤回该部分诉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80周岁,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自己经营一家仓买,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烟草经营许可证、烟草零售明细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经营仓买的事实,因本次事故发生了误工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请求。
(二)在校学生能否主张误工费
未成年在校学生受伤期间能否主张误工费?能否主张父母陪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在校学生是没有劳动收入甚至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并且平时的主要工作是在校学习,受限于误工费支付范围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支持误工费的支付请求。对照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陪护行为产生的误工费是否能够支持的问题,因上述费用属于侵权行为的间接损失,通常是无法主张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种赔偿模式或范围并不符合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法律出台与理解过程中,应当扩大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将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赔偿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护的误工损失,上述损失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
(三)家庭主妇能否主张支付误工费
通常理解家庭主妇在家庭中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为家庭提供的该种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这种工作的内容及性质虽不等同于从事的固定工作,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与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主张误工费。
总而言之,实务中主张误工费情形相对复杂,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仅为笔者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自身办案经验及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实务中主张误工费情况所做的初步总结,希冀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对读者有所启示。
责任编辑: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