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实用化取向为主的,是伴随法治社会建设的。基于我国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论是从刚性还是弹性就业率来看,法学专业就业率都是较低的[],且2018年至2020年跌过了国家就业红线[]。红牌专业预警的背景下,实习律师时常处于“已就业”与“非就业”的困境之中,特别是日益突出的薪酬待遇问题、实习期诉讼业务问题、实习内容等问题,滞碍着实习律师法律职业发展道路。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实习律师培养机制已逐渐成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故结合习近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浅析完善实习律师权益保护机制。
一、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中实习律师的内涵及地位
(一)实习律师的内涵
实习律师特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其核心特征是受我国律师准入制度中的实习与考核机制规范管理,即应当在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范下,接受律师事务所为期一年的实习管理与培养。1985年发布的《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指出“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自此,“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的概念之区分明晰开来。但近些年,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现代化发展,随着律师准入制度中实习律师考核机制的完善,司法实务界大多将“青年律师”的概念广义化,一般认为包含“实习律师”这一概念。特别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之一大背景下,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都在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下,新时代的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只存在法定考核这一差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8年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相较于2012年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意见》)增加了对“青年律师”这一概念的定义,“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足3年且40周岁或40周岁以下的专职律师。同时,该意见还指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参照本意见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实习律师同青年律师在被扶持方面具有同等地位,这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依据我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对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执业环境与执业内容、优惠政策扶持等问题的明确且正面的回应。
(二)实习律师在法治工作队伍中的地位
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正如习近平引用《海瑞集-治黎策》中的古语古训:“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一切工作,首要问题是人才问题和队伍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法治工作队伍分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法学专家队伍,并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而律师便是法律服务队伍的主力军,也是纳入到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对象之一。
实习律师是律师队伍的希望,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如果说,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的主力军,那么实习律师、青年律师就是法律服务队伍的储备军,也是以法律服务队伍人才身份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对象的核心。在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方面,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发挥着更新队伍知识基础、夯实队伍能力基础、奠定队伍质量基础等重要作用。
二、实习律师制度下实习律师执业的现实困境
(一)实习律师的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缴纳无法获得保障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缴纳无法获得保障目前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存在形同虚设的情况。部分青年律师因能力不足、资源不足等原因,在执业的前3年至5年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部分律师事务所不支付实习律师工资报酬、也不为实习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大致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及理由:第一种,律师事务所不安排实习律师进行实务训练,实习期间持放任不管的态度,认为没有实务训练的实习律师不应当享受薪资待遇;第二种,律师事务所安排实习律师进行实务训练或为专职律师提供辅助性工作,但认为实习律师处于学习阶段不能为本所带来客观利益或较大客观利益;第三种,律师事务所一般会安排独立于本所开展律师执业工作的挂靠律师作为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认为薪资待遇与实务训练均应由实习指导律师负责;第四种,律师事务所安排实习律师进行实务训练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执业活动,但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管理、监督、鉴定的主体,且实习期以不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变更指导律师为原则,认为实习律师处于弱势地位。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现实是很多实习律师就算获得了薪资待遇,其数额也很低,很难做到同工同酬,有些律所还存在“收费实习”的情形,这给实习律师的职业发展道路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二)实习律师进行诉讼业务之困境
在实习期间,很多实习律师选择了诉讼业务方向,也有很多实习律师按照本地区实习要求需办理一定数量的诉讼业务,并提交一定数量载有实习律师姓名的判决书。那么在实习律师进行诉讼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能否出庭参加诉讼的身份问题、是否具有发言资格问题,还会遇到与法院庭外沟通时的能否能单独立案的问题、单独阅卷的问题等。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1年发布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障规定》)可以发现实习律师是对执业律师具有很强的人身附属性,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实习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执业工作,也不能以律师自称。那么就实习律师进行诉讼业务时存在的上述困境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持否定观点,认为该业务专属于执业律师的身份,另一种是持肯定观点,认为该工作属于辅助性工作。而实习律师进行诉讼业务之困境就是常常被持否定观点的法院拒之门外,这导致本就因执业受限而不能做太多工作的实习律师遭到执业律师的嫌弃,以至于无法完成诉讼业务或达到实习考核标准。
(三)实习内容资源不足
实习内容资源分为学习资源和教育资源。实习律师所需的学习资源一般来源于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实习指导律师,很多实习律师自己没有案源,律师事务所或实习指导律师提供的案源又不足,且有些实习律师无法参与。案源稳定是一位专职律师的执业根本,案源丰富也是一位实习律师能够进行实务学习的根本,大量种类丰富的案源可以扩大实习律师的实务能力的知识范围,大量单一种类的案源可以增加实习律师实务能力的熟练度,案源是实习律师的专门教材,是实习指导律师的教科书,尤其是选择诉讼业务方向的实习律师,可以明显感受到不同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逻辑推导等是不同的。实习律师所需的教育资源是指在实习期间执业遇到困难所能请教的“老师们”,一般这些“老师们”局限于实习律师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范畴,实习律师经常碰到涉及某专门法律部门的案件需要请教“老师”时,常常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只能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当中进行请教,但是律师事务所没有设立相关的法律事务部门,又没有相关部门法专业的律师执业,就无从获得解答,这种情况在从事某项专门法律部门的律师事务所或小型律师事务所尤其常见。
(四)律师准入缺乏品行评定
律师是特殊行业,是秉承着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提供专业知识的服务行业,律师不是法官、检察官那样的国家职权执行者,律师执业上有一定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自己道德和品行的要求需要自觉性。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1年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对“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执业律师应当品行良好进行了概括式规定。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一般注重政治学习、理论学习、实务学习,但道德与品行学习过于匮乏,这来源于律师准入立法缺少明确化、律师品行评定缺少具象化。实习律师准入律师的品行门槛在现实中并不高,例如“李庄案”、“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等,很多律师在职业道路上忽略了知识的积累和形象的提升,而是违法乱纪损害律师行业的环境,影响了实习律师的执业理念。
三、结合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完善实习律师制度
(一)完善实习律师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从《2012年意见》到《2018年意见》的变化来看,将实习律师等同于青年律师作为扶持对象,从发现实习律师、青年律师存在问题到关心如何保障实习律师、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问题,并作出明确的直面回应。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我国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类型,但由于实习律师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想被保护的实习律师,各地区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优化了法治后备人才培养机制,要求实习律师与其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载明工资报酬,广州市和北京市还要求在监督下为实习律师缴纳社会保险。从各地区实施细则上看,实习律师要遵守律所管理规定并完成满一年的实习任务,大多数地区将实习任务都安排的较为充实,很多实习律师既不必买“实习课”,也可以享受薪资待遇。故在立法建议上多做文章是不必的,毕竟每个地区的律师行业情况是不一样的,各地区应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加强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是保障实习律师劳动权益的有力途径。
(二)完善实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实习律师与青年律师一样,都是法律服务队伍中法治人才的一份子,要充分保证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的优化,要确保实习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根基坚实不动摇。实习律师对于执业律师具有一定的人身附属性,实习律师可以在实习期间从事辅助性工作,这也是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执业权利。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保障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当先考虑是否能将该工作解释为辅助性工作,再兼顾考虑该工作是否必须由执业律师进行。例如实习律师在出庭时的发言资格问题上,如福建英达华工贸有限公司与欧艾瑞姆电子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中,就算实习律师存在单独发言的行为或单独署名的行为,但因为其与执业律师共同撰写起诉状,开庭时有执业律师陪同,该行为应属于辅助性工作,不属于单独执业行为,对其执业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三)加强“法治人才共同体”理论在实习期的应用
“法治人才共同体”是指在建设法治队伍过程中,加强各实务部门之间、建构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合作育人机制。部分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已经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进行法律援助、到法院实习、到政府部门实习作为实习的重要环节之一,作为一名没有资源基础的实习律师,完全应当在实习期间走到基层中、走到政府中、走到司法中、回到校园中,准确把握法治实践的现实需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法治人才是稀缺人才,也是法治社会急需的,实习律师不应将自己局限在自己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走出去,进行资源整合,将专门法治队伍、法学专家队伍与法律服务队伍相联系起来,形成共建共赢的法治队伍建设机制。
(四)引入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
应当将习近平德法兼修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思想引入律师准入制度当中,增加德法兼修高素质人才的品行评定机制。重视法律知识教育,轻视品行道德教育,结果就是律师在工作中的德不配位。故应当增加品行考察机制、细化品行考察内容、完善品行考察程序。首先,考察时要多方面、多角度的考察,例如域外会采用老师推荐信、工作经历简述等模式。其次,诚信是法律服务队伍德法兼修的首要考察品质,去掉实习律师的商人思想,要以公平正义、法治建设等取代金钱主义,建立比法官、检察官更加严苛的品行标准。最后,建立申诉程序,保证实习律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充分发挥品行评定机制的教育作用、筛选作用而不是惩罚作用。
(责任编辑:孙洪刚,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