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运行困境分析

2023-07-19 彭瑜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彭瑜

 

无罪化机制指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司法机关将不应予以刑事追究的案件排除出刑事诉讼的机制,无罪化机制运行的最终结果是使被追诉人无罪,既包括由审判机关作出的无罪判决,也包括在其他诉讼环节终结刑事诉讼程序,而实现司法上的无罪。无罪化机制的设置能够将不应该或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的案件从刑事追诉程序中分流出去。无罪化机制的存在,对于保障被追诉者实体利益的保护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节约社会和司法成本保障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转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化机制运行又存在诸多困境

一、我国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运行的现状

检察机关不起诉适用率较低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适用比例较低。尽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己经对案件机进行了一次无罪化处理的分流,但仍有部分案件仍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首先,由于侦查机关追诉立场,以及其制度约束等方面的原因,绝大多数案件都将移送审查起诉,基于此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检查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其次由侦查转向审查起诉程序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对案件的审查标准也更加严格,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从严把握起诉条件。最后根据实践中犯罪类型的变化,轻罪比例不断提高,有较大比例的刑事案件,都属于检察机关可以行使起诉裁量权的案件,不起诉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空间。但在实践中不起诉率较低的情况下,对此进行无罪化分流功能显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一些办案人员存在着“够罪即诉”的倾向,对案件的审查存在形式化的做法,未能充分行使裁量权。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矛盾和压力转移到法院。管随着近年来刑事司法政策的推动,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己经得到了提升,但既往形成的司法观念加之司法政策推动的转变也具有渐进性,更需要加以重视和保持。

人民法院无罪判决难以作出

我国司法实践中定罪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无罪判决难以作出,存在着无罪判决难的司法困境。首先,以撤回起诉规避无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做法。在审判阶段,遇有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无罪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其次,审判中“疑罪从无”原则并未得到坚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通过降低刑期来做出折衷的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处断,而在量刑上加以从轻处理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无罪推定的要求。

)持续追诉的诉讼模式

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无罪化机制并没有完全达到符合其制度设想的理想运行状态,其效果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无罪化机制的效果不彰,加之实践中变通做法对无罪化机制的规避,使得原本应当依据各种无罪化机制直接作出无罪处理的案件,被推动着不断在诉讼程序中前进,而最终难逃有罪结论。

侦查阶段以及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呈现出一种持续追的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始终朝着有罪方向持续运转,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很难得到一个无罪的最终定论正如学者普遍意识到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仿佛一辆有罪追诉的列车,朝着有罪追诉的方向持续运行,本应起到程序“刹车”和“出口”作用无罪化机制,却面临着失灵的困境,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推动无罪化机制良性运转的应对路径

贯彻无罪推定理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无罪推定与这一原则并不矛盾。无罪推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无罪化机制的适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土壤。对于存疑案件的处理,只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处断原则,才是对刑事诉讼底线的坚守。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社会环境对于无罪的接受度逐渐提高,对于司法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冤错案件的反思逐渐加深。随着社会氛围的转变,司法实践应该更坚定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处断原则及时作出无罪的处断。

在思想观念层面,办案人员的心理应有正确引导,制度上要配合消除办案人员适用无罪化机制的负担,提高无罪化机制的适用意愿和制度契合性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相关人员的教育学习应进一步加强,在公检法机关形成重权利保障、严格把握有罪追诉条件,形成及时进行无罪化处理的整体性氛围。也可以对办案人员的心理进行纠偏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的正向引导,进而提高无罪化机制的适用。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运行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转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推行案件的批捕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逐渐严格,相互制约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充分辩护原则整个刑事审判都围绕这法院审判为中心公检法依法独立办案而不是协商办案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倒流对于改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处境,提升案件质量推动案件依照法律得到无罪裁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运行而提高无罪化机制的有效运行实则是保障被追诉人实际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切实有效的方式

(责任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