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新类型

2023-07-19 牟驰

2011年的东北三省律师论坛上,我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作了题为《经济建设中的热点与律师新业务》的大会发言,其中就提到了CDM与碳排放权交易。12年后的今天,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在中国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据山东财经大学中国国际低碳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于今年3月1日发布的首部《低碳发展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报告(2021~2022)》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2.3亿吨,累计成交额约104亿元。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同时,将碳排放权纳入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于律师而言,无疑是一个新视角,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020年12月3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印发,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环保领域的一个部门规章,《办法》的公布并未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因为“碳排放权”这个词离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太远了。即使在律师行业,了解它的人也是凤毛麟角,本文从可供执行的新类型财产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简单的介绍。

根据《办法》的规定,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作为与《办法》配套的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据此,“碳排放权”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在将“碳排放权”作为执行标的的过程中,需要依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厘清下列事项:

    一、什么样的被执行人才可能持有碳排放权?依照《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全称是“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被执行人是否属于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查阅被执行人经营地点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途径确定。

    二、碳排放权如何确定?关于碳排放权的数量,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据此,被执行人经营地点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给被执行人的年度碳排放配额,就是被执行人持有的碳排放权对应的数量。关于碳排放权的权属,依照《登记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三、碳排放权在哪里登记、交易、结算?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依照《登记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碳排放权的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碳登)设立于2021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平台,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结算等职能,为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碳排放配额分配、履约等综合管理服务,为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交易开户、交易结算、资产管理等市场化服务。

    四、被执行人持有的碳排放权相关信息如何获取?依照《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据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确定被执行人持有碳排放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向中碳登查询相关信息。

综上,在厘清上述事项之后,如果能够确定被执行人持有碳排放权,就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

(责任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