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8年度实习律师实习期满面试考核试题题库
(76+38+105=219题)
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十九大报告共分几大部分,内容是什么?
答:十九大报告共分13个大的部分,分别是:⑴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⑵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⑸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⑹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⑼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⑾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⑿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3、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什么?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4、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什么?
答: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内涵是什么?
答: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6、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是什么?
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7、进行伟大斗争的“五个更加自觉、五个坚决”是什么?
答: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8、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四个伟大”是什么?哪个伟大起决定性作用?
答: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9、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布局是什么?
答:“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0、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什么?
答: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
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2、如何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13、十九大报告中,对“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如何生动描述的?
答: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1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什么?
答: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15、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
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
答:全面依法治国。
17、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指的是?
答: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
18、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
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9、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七大战略”是什么?
答: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20、“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指的是?
答:从十九大到二十大。
21、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是什么,有哪些变化?
答:目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变化: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进一步拓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增加了美丽,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现代化建设目标有了更好的对接。
2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是什么?
答: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
23、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什么阶段?
答: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
24、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25、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答: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6、十九大报告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什么的必然结果?必然要求?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
27、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做到哪“六个方面”?
答:(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3)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4)深化依法治国实践;(5)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6)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28、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29、什么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答:全面依法治国。
30、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什么?
答: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1、十九大报告指出,成立什么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32、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树立怎样的法治理念?
答: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33、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做到什么?
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34、什么决定了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
答:意识形态。
35、什么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三有”是什么?
答: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
37、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必须坚持的导向什么?
38、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什么?
答: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
39、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
答: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0、打赢脱贫攻坚战,我们党的庄严承诺是什么?
答: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41、二〇二〇年我国扶贫目标是什么?
答:在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42、党的一切工作要以什么为最高标准?
答: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3、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方针是什么?
答: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44、关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两个满足”是什么?
答: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45、推进绿色发展应该倡导的生活方式是什么?
答:简约适度、绿色低碳。
46、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目标是什么?
答: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战略能力有大的提升。同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力争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47、十九大报告中,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个任何”是什么?
答: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
48、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三个反对”“两个决不”是什么?
答: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
49、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两个毫不动摇”是什么?
答: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50、全党要清醒认识到的“两个复杂”是什么?
答: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
51、党内存在的“三个不纯”是什么?
答: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
52、报告强调的“四个考验”“四个危险”是什么?
答: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53、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54、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做到哪“八个方面”?
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55、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三个坚持、一个坚决”是什么?
答: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56、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八项本领”是什么?
答: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57、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必须做到三个“坚决反对”,其内容是什么?
答: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58、全党同志的根本政治担当是什么?
答: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
59、什么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
答: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60、报告强调提拔重用什么样的干部?
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61、报告强调在人才建设上形成什么样的局面?
答: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
62、报告中强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两个“凡是”是什么?
答: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6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64、我们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什么?
答: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65、党章作了哪10个方面主要修改?
答: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写入党章
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写入党章
④党章根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作出相应修改
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写入党章
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
⑦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写入党章
⑧全面从严治党、四个意识写入党章
⑨“党是领导一切的”写入党章
⑩实现巡视全覆盖、推进“两学一做”写入党章
6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新组建的四大机构是?
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构;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
67、新时代党的建设必须抓好的八个方面重要任务是什么?
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68、十九大报告总结的十个方面的历史性成就是什么?
答: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69、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大任务是?
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70、我们党要全面增强哪八个方面执政本领?
答: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71、你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政治素质?
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72、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7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答: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含义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中培养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 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
7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精髓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75、如何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
答:切实做到四个“始终坚持”:一是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二是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三是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四是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76、中国律师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答:中国律师核心价值观体现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二、道德品行(共计38小题)
1、对一名执业律师来说,品行良好是什么概念?
答:伦理学意义上的品行:
(1)诚实守信;
(2)具有正义感;
(3)有爱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4)有责任感;
法律职业者的特别要求:
(1)忠于法律、勇于护法的“法律人”精神。
法律职业者的品行应当具有伦理学意义上的一般内容,如诚实、正义、爱心、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等。更重要的还应是忠于法律、勇于护法的“法律人”精神。而这种护法精神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和尚未充分实现法治的国度里尤为可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律师的职业道德中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
(2)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3)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4)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5)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6)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8)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4、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5、律师在收费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8)合理的成本。
6、哪些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答: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7、律师应该在哪些方面避免的虚假承诺?
答:(1)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2)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3)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4)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5)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6)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8、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注意哪些委托权限方面的问题?
答:(1)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2)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3)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4)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5)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9、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哪些行为?
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2)欺骗、欺诈的行为;
(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10、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答: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11、出现哪些行为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答: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1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宣传时,应当遵守哪些纪律或规范?
答: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同行关系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1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哪些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答:(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15、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答:(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3)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4)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5)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16、“三个至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司法角度谈谈你对“三个至上”有何见解?
答:(1)党的事业至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政治性,是司法工作必须一以贯之坚持的政治方向。这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基本前提。只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正确的理想信念,才会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人民利益至上: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宪法法律至上: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司法工作中,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对内涵的理解:它鲜明地回答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以及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17、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答:参见《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18、律师有哪些行为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参见《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9、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答:参见《律师法》第五十条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答:(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4)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5)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答:(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2)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3)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4)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5)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6)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或辩护,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法律服务谋求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保守职业中知悉的秘密等。
23、简单评述律师与公检法相关人员相处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24、考察利益冲突审查方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答: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其他与本条第1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答对4点得60%的分数,以此类推)
25、作为案件代理律师,你发现对方律师与法官存在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你应该怎么做?
答:对待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告知并督促纠正错误。
对待法官,则直接向法院相关部门投诉其不当行为。
26、《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转委托的规定有哪些?
答:(1)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2)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3)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27、哪四种情形下,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
答:(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8、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中,你认为律师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
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
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
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29、收到什么处罚的律师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担任合伙人?
答:《律师法》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因此,满三年后即可担任合伙人。
30、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
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律师事务所当终止委托关系。
3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进行调查取证应注意内容?
答:(1)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2)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3)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32、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和代理等相关的法律服务,就意味着当事人相信律师有能力进行辩护和代理活动,律师的代理能力包括法律能力、业务能力、道德能力和身体能力。请你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律师道德能力的理解?
答:律师道德能力是指律师应当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有法律职业基本的素养。道德能力有很多表现,但是集中起来概括为一点即诚信。
诚信的外在表现为真实、客观、不弄虚作假,不敷衍塞责。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法治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信用,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律师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接案,进行夸大宣传,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社会关系;有的律师接受案件,收取了律师费,而不尽职尽责,玩忽懈怠,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事项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当事人等。这些现象与律师职业道德中所强调的诚信规范是格格不入的。
33、律师张强在执业期间,经朋友介绍,以公民的身份为其亲友办理一起离婚案件,收取当事人代理费3000元。在律师协会查处前,主动将代理费退给当事人并解除代理。你对张强律师的行为如何看待?
答:1、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有关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2、对张强律师上述行为,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3、张强律师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规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4、律师有哪些行为时会被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答:(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35、请谈谈对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问题的看法?
答:(1)该执业行为是违反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2)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和无偿法律服务两种情况;
(3)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
36、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答:(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37、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类分别有哪些?
答: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38、律师应具有哪些基本品行?
答:尊法守法,维护公正,诚实守信,爱业敬业。
三、执业素养(共计105小题)
1、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哪些权利?
答:(1)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3)代为书写、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应该向法院提交哪些相关的材料?
答:(1)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证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的材料;
(3)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已付款证明等),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借据、收货单,结算单等);
(4)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5)证明属人民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的证据材料。
3、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首先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情形和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必须获得侦查机关批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除外;
(4)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委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应当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接受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5)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为其担任代理人。
4、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前,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5)对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有哪些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答:(1)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审判结束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有哪些?
答:(1)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5)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7、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办理委托手续?
答: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8、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三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问:“三证”指的是什么?
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哪些需要经过批准,哪些不需要批准?哪些需要相关人员在场?
答:(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2)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4)律师会见未在押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到场。单位是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派员在场;
(5)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哪些?
答:(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2)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4)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期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1、某企业或者某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有哪些?
答:(1)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4)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依法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12、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哪些情况?
答:(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
(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在哪些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答:(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2)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3)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委托事项违法;
(5)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
14、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审查诉讼时效,重点应该审查哪些方面内容?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3)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4)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
(5)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依法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
15、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需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申请执行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16、调解、和解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答:(1)调解是指矛盾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和来解决矛盾,一般都是法院的专门部门来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2)和解是当事人自行或经劝解达成和解,不以法官主持为条件;
(3)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解决问题矛盾为目的进行的。
17、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几种?包括什么内容?
答:(1)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2)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3)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18、律师的非诉讼业务的含义、种类和特征有哪些?
答:(1)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
(2)律师非诉讼业务有两种: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3)非诉讼业务的特征有: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答:(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理由。
20、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
答:情景:你受聘作为一名涉嫌十余笔贿款的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准备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如何安排流程引导犯罪嫌疑人才能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完成会见任务?
(1)介绍自己的来历和基本情况;
(2)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顺序,一一进行核对时间、地点、金额、行贿人等以及其对此有什么异议;
(3)介绍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法定刑的幅度是多少,在庭审时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
(4)询问其有无补充;
(5)询问其有无要对家人交待的。
21、各个阶段“新的证据”的认定及其提出时间。
答:(1)一审阶段新的证据包括:
①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一审阶段新的证据提出的时间: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3)二审阶段新的证据包括:
①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4)二审阶段新的证据提出的时间: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5)再审阶段新的证据包括: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6)再审阶段新的证据提出时间: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哪些方面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答:1、凭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规定凭“三证”了会见的例外情况
3、会见不被监听
4、会见时可以核实有关证据
23、简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答:律师与法官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合作、彼此尊重、的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利的审判人员,法官忠于法律,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力和公正判决的职责;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服从于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当事人利益和诉求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在审判关系中,律师之间、律师和公诉人之间是平等对抗关系,法官则处于居中地位的中立裁判者,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第三,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是互相尊重的职业关系。
24、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何特征?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决定相对人法律地位并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行政具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来实施的;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25、什么叫行政复议?什么叫行政复议前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前置是相对行政诉讼的关系而言的,即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请行政复议,只有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26、什么叫行政听证程序?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答: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于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2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能否自行调查取证?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只有在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就违背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2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可免予举证?为什么?
答:不能免除。因为:首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材料;其次,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第三,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29、根据《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答: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0、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有那几项义务?
答:风险告知义务;诚实守信、忠实的义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争取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义务;
对执业过程中获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办理委托事项过程及结果的通知义务;
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书以及有关财物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代理的义务。
31、《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
答:①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③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2、哪些情形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答:(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3、什么情形下,属于《律师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34、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保守职务秘密的义务。其范围是什么?
答:(1)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35、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行业规范的规定,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承担哪些义务?
答:(1)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2)不得拒绝和疏怠履行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按按照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4)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5)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6)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7)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36、《律师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37、《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8、《律师法》第49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9、《律师法》第49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40、《律师法》第49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41、《律师法》第49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2、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审查些什么?在庭审前又要做什么准备?
答:先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需要回避或其他不宜委托代理的情形。
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区分案件类型,审查以何种法律途径解决,并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受案的范围。
审查案件事实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审查确定管辖法官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失踪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
庭审前的准备:首先是衣着方面,其次在物质和精神上做好准备,在物质上书面材料,证据,笔,记录纸或电脑等,精神上结合对方提供的材料,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诉讼行为,制定对策,拟订发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代理词等。
43、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哪些情况是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除外的?
答:(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44、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答: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5、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求你到看守所用手机拍一张照片给他们,你会怎么办?
答:这是违法规定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能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律师我们应当耐心向他们解释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疏导,打消他们这个念头。如果家属力争要求的,我们应当断然拒绝。如果由此造成关系紧张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时间宽裕,又对犯罪嫌疑人利益不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同意其中止委托代理,如时间紧急的,对犯罪嫌疑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继续代理,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6、根据法律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对律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什么机构行使?
答: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吊销律师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行使。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工程中,发现有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应当予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7、律师保密的几种例外?
答: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48、当你的当事人向你询问如何上访时,你如何处理?
答: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负责任地做好代理工作。对于当事人的要求无理的,要告知其诉讼风险,劝其息诉。对有错误想法的当事人,要向其讲清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不作不负责任地表态,不作纵容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越级上访的办法无理缠诉。
49、在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怎么办?
答:1、让当事人来所里拿判决书,原则上不邮寄。见面即签字,签字即保存;
2、与当事人分析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帮助当事人正确决断;
3、告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如需上诉,是否继续委托及后续服务写上诉状等,做好谈话笔录。
50、律师如何接待当事人?
答:1.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事务所情况;
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
3.了解相关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
4.与当事人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
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6.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51、你如何看待其他律师取得的荣誉和成就?
答:我个人看法是:我为其他律师取得的荣誉和取得成就感到高兴,如见面的话会衷心的表示祝贺。同时他也就是我的一个榜样,应向他学习,吸取对方的成功经验,促使自己能力的不断提升。
52、作为一名律师你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什么?
答: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53、如果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的结果与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别希望承办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答: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证,善于判断,在与当事人初次接触、谈判以及前期的准备工作中,律师要求证一件事,即“当事人的诉求=事实+法律”。我觉得律师应该在先求证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选择现实的、可操作性的诉讼工作方案。切不可为了接案件,对当事人夸下海口,盲目顺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的要求。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既要有职业的操守,又要有专业的坚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场和使命。
54、你认为从事律师工作需要具备哪几项基本素质?
答: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1)应具备政治修养、文化修养、道德修养、执着敬业、诚实守信的思想素质。
(2)业务素质:一、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并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二、要重视自身的继续教育并及时更新知识。三、要有较强的文书写作能力和清晰的逻辑思维。四、要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五、要师从多家,学习各种知识,做到嘴勤、眼勤、手勤、腿勤。
55、你对律师集体荣誉观是怎样看待的?
答:首先本人对律师集体荣誉感是十分看重的,也是十分重视的,作为律师行业中的一员,集体的荣辱其实也就是个人的荣辱。我们应当为这个集体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为集体争取一份荣誉,尽量避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情。经过大家的努力,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的荣辱感。
56、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答: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等产生的,律师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的统称。对律师的社会责任,我们将其归纳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经济责任,通过对该等责任的承担与实践,彰显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进步与承担社会责任中的价值。
57、律师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答:律师可以通过参政议政,提出立法建议、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渠道和途径服务法治建设;可以围绕经济转型发展、增长方式转变,为重大项目建设、政府招商引资、化解企业法律风险以及加强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可以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找准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开展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以多种形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保护;可以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开展对口帮扶、慈善捐助活动,创办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实施。
58、为什么要选择律师这行业?
59、你认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该具备哪些知识和技能?哪方面最重要?
60、结合一年的实习感受,说说年轻律师最迫切需要的是什么?
61、实习一年的时间里面主要负责的工作是什么?
62、谈谈你对律师行业的认识以及期待?
63、作为一女性,你认为女性在律师行业面临的挑战有哪些?又有哪些优势?
64、你认为新执业律师是应该走专业化还是多元化方向?
65、接待当事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6、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公司事无大小都要求你出具意见,花费了你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你会如何处理?
67、你认为在目前金融危机下,律师行业面临的有哪些挑战,又有哪些机遇?
68、你认为理论和实践有差距吗?什么差距?
69、你认为律师需要营销吗?将来独立办案会如何争取客户?
70、你如何看待现在律师在社会中的角色?
71、你的客户问你和法院关系熟不熟,你会怎样回答?
72、如果你的当事人不同意你的辩护意见怎么处理?
73、对于现在司法上出现某些对律师不公的现象,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74、如果你是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开庭的时候迟到了,你会如何处理?
75、如何看待现在律师行业竞争?你会选择压价的方式来赢得客户吗?
76、实习一年,收获最大的是什么?请举一个你参与的印象最深刻的案子,在里面你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77、你是否认为诉讼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78、在一个案件里面,你这一方有很大的胜诉把握,但是法官就是要你调解,你会如何处理?给客户提供怎样的意见?
79、如果当事人投诉你不尽责,你会如何处理?
80、如果有一个当事人对于你的服务不满意,整天闹到你们律所要求退还律师费,你会如何处理?
81、对于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这三者关系你有何看法?
82、从律师的角度谈谈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认识?
83、在中国,宪法能否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84、债权人过了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你会如何去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85、作为一名刚执业的律师怎样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86、说说你未来十年的律师职业规划?
87、代理案件中当事人与你们有没有过矛盾?若有,你会如何处理?
88、如果当事人要求你给对方当事人发律师函,你会如何处理?
89、如果你的指导老师学历比低,可能在某方面的知识还不如你,对这个问题你如何看待?
90、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你和指导律师存在不同的意见,大家争执不下,事实上指导律师是错误的,你会如何处理?
91、律师应该如何树立自己的形象?
92、面对公诉人员当庭指责或羞辱你,你会怎么做?
93、如果有一个案子,如果当事人要求你上访,并且真的有可能通过上访比通过法律能更快地解决,你会如何处理?
94、如果一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你的好朋友,你是否会用这种关系为你服务?
95、你的委托人告知你他曾经所做的违法事情,你怎么处理?
96、对于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你有何看法?
97、实习期间有没有独立接案、办案?
98、什么叫公民代理?律师能否公民代理?
99、亲戚找你办案,你会以什么身份处理?
100、几十个人委托你与政府打官司,你会怎样处理?
101、如果接到一个案件,当事人直接把律师费交给你了,你会如何处理?
102、如果你接到群体案件,你会如何处理?
103、代理劳动纠纷,工人上街游行,你会怎样处理?
104、谈谈你对律师执业操守、职业道德的认识?
105、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舆论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如何看待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