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职责与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5日第七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黑龙江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实务交流和理论研究组织。
第三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论坛或相关培训;
(四)组织疑难或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五)组织律师业务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七)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做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九)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十)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本会全体会员共享并进行宣传等。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六条 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业务领域的发展需要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原则上委员不超过50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称“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及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律师自荐,经分管会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审核确定委员名单,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每名律师只能担任1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每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同1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
专业委员会聘请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律师作为特邀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任职。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订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每年年底向专业委员会委员述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对委员进行调整或增补,人选需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取消其资格的;
(三)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符合取消委员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分管会长或秘书处可随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职务。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撤销其主任职务:
(一)无故连续一个月联系不上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未经分管会长同意,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合议确定,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须在龙江律师网或律师协会微信平台公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四)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委员会的指导和领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
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执业律师参与相关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专业委员会完成的业务操作指引、格式示范法律文本、调研课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龙江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黑龙江律师》或其他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