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5日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理事会职责,提高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省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律师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制定或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六)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七)补选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八)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省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九)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十二)决定黑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黑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可邀请省司法厅领导出席会议,全体监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的回避。
第十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研究罢免该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律协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理事职权;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如有修改应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