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2019-06-1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2017年3月25日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和管理工作,完善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会长办公会的组织、议事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主任人选和工作规则,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四)组织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起草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业务指引;

(五)提请理事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研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提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研究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会长办公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参加会议;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会长、副会长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会长、副会长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应当由会长、副会长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

第六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如有修改应经理事会通过。

第七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