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则

2019-06-12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职责与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5日第七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自律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规范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三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律师行业发展与地方律协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黑龙江律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

(二)研究探讨开拓律师执业领域、扩大律师社会影响力以及律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等; 

(三)研究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并以此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决策建议;

(四)组织地方律师协会进行工作交流;

(五)指导地方律师协会的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本会会员依法执业的权益,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帮助或其他支持;

(二)制订律师申请维权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四)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五)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六)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相关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制订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三)制订律师事务所星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

(四)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星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对外交流、学习和研讨活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奖励惩戒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励工作制度;

(二)接待和处理投诉问题,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监督指导会员执业行为,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四)协调和联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执业监督部门;

(五)调解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纠纷;

(六)负责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相关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律师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二)制订律师执业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和示范文本;

(三)制订行业规则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指导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收集会员意见建议,答复会员提案;

(二)加强律师诚信建设体系;

(三)组织开展律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  

(四)管理律师行业互助、救助、医疗、福利等工作;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律师协会会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订律协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和使用情况;

(四)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五)向理事会报告本预算外重大项目开支追加和预算调整情况;

(六)制订会费收缴相关制度;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

(一)制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订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制度;

(三)制订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条件和标准;

(四)组织实施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开展实习律师纪律教育、监督、惩戒等工作;

(五)处理实习律师反映的相关问题,维护和保障实习律师合法权益;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我省律师行业对外宣传总体工作思路;

(二)协调和联系政府机关及新闻媒体相关部门;

(二)省律师协会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三)《龙江律师网》网站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四)《黑龙江律师》期刊的编辑与发行工作;

(五)指导全省律师开展对外宣传交流活动;

(六)协调和联系省律师协会外事活动;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联系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参政议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二)了解掌握律师行业面临的困惑、困难和问题,建立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

(三)协调和联系各级政府部门、各级人大、各级政协有关部门,指导律师行业参政议政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联系全省女律师,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女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调研活动;

(三)研究女律师群体的特点和执业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女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五)开展符合女律师特点的宣传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我省青年律师培养方案、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团结和联系全省青年律师,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执业环境、发展现状等调研活动;

(四)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执业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外交流研讨活动;

(六)建立培养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工作机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联系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制订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专题调研;

(五)及时总结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经验,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决策建议;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互联网+律师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探讨互联网+律师工作机制;

(二)整合律师行业服务信息,构建律师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三)培养、建设依托互联网的优秀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服务社会质量;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律师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律师继续教育与执业培训计划;

(二)制订全省律师培训工作标准;

(三)完善律师教育培训体系;

(四)律师业务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益法律事务与公益事业委员会

(一)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

(二)组织律师开展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活动;

(三)组织律师参加法律援助“1+1”活动;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组织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题调研活动;

(六)负责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设置

 

第二十条 根据律师协会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协会实际工作情况对专门委员会进行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原则上1至3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0名。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称“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及专门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

(四)在具有较强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律师自荐,经分管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审核确定委员名单,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每名律师最多只能担任2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每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含主任、副主任)不得超过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0%(含本数)。

原则上每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各类活动;每年年底向专门委员会委员述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向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一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专门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专门委员会可提出对委员进行调整或增补,人选需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二)经本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取消其资格的;

(三)根据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符合取消委员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分管会长或秘书处可随时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并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职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撤销其主任职务:

(一)连续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年度述职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未经分管会长同意,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合议确定,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专门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名单须在龙江律师网或律师协会微信平台公布。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专门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委员会的指导和领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门委员会声誉。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

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